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深市监南处罚〔2024]南山52号
处罚名称:
深圳市新伟宝电梯有限公司使用未定期检验的电梯案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特种设备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按照违法设备的数量每台三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
处罚结果:
罚款30000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
深圳市新伟宝电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