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粤安特电梯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维保电梯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市监华处罚〔2024]福城50号

处罚名称:深圳市粤安特电梯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维保电梯案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事由:特种设备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电梯、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单位改正,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并提请许可实施深圳经济特区电梯使用安全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应的许可证。规定履行电梯维护保养职责的,由电梯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提请许可实施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应的许可证书。
处罚结果:罚款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