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则热搜——“老人反对装电梯,建好又想用被全楼拒绝”引发社会讨论......
该当事的老人已经年近八旬是广州市荔湾区一小区的居民,且该小区是某单位的宿舍楼,老人住在这里几十年了,按道理与邻里之间的关系不会太差,可几十年的相邻之情为什么会闹上法院呢?
经过了解原因是这样的:
老人所住的居民楼一共9层,由于建造时年代比较早所以未安装电梯,但是长久的使用给一些高层业主出行带来不便,而且老居民楼一般居住的老人年龄较大爬楼梯也十分不便。在2017年,有居民提议可以申请加装电梯,于是大家便一起商议计划和方案,该老人也参与其中与大家热情讨论。
可是随着讨论的深入,老人家与大部分居民在费用,工程,等等方面有不同的分歧,这些也导致了老人家与居民们意见不符,双方矛盾越积越深,一直没得到解决,最后经过投票该居民楼的加装电梯还是建了起来,在电梯投入使用后老人家表示想补交相应款项以获得使用电梯的资格可大部分居民反对老人家使用电梯,原因是老人家前期由于多次阻扰,导致电梯建成时间一拖再拖,表达了不满的情绪,老人家也对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电梯在使用属性上系建筑物的共有部分,郭某与其他业主对电梯享有使用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老人家使用该电梯并不属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亦不会导致其他业主使用电梯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故无须经多数业主同意。
依据公平原则,使用电梯应以交纳集资款为前提,因此法院判决郭某支付增设电梯集资款后,由该住宅业主代表向该老人提供电梯卡,供其搭乘电梯使用。
宣判后,32户业主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法明确,加装电梯涉及的法理、情理错综复杂,邻里之间应多一分理解和包容,坚持自愿平等、友好协商、兼顾公平的原则开展协商,共同营造和谐舒适的居住环境。
该老人已80岁高龄,确有使用电梯的客观需要,其在加装电梯期间提出异议属于正常表达意见的范围,若其他业主以此为由拒绝高龄老人使用电梯,不符合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他业主如果认为郭某阻碍电梯加装的行为给其造成损失,可另案主张权利,但不能以此拒绝郭某在补交集资款后使用电梯。
一件事情的执行不可能让所有人满意,大部分情况是满足大多数人的下执行,但是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另一部分的人的诉求得不到满足,这就是为什么该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其实在生活中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很多,双方在确保自己利益不会受损的前提下,好好沟通,少些戾气,多互相思考也许事情的发展会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