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不吸烟,是对自己和他人健康的一种尊重,既体现个人素质和社会责任感,又彰显城市文明和公共秩序。而电梯属于密闭的公共空间,在电梯里抽烟危害更大,也更让人难以容忍。
广东广州市民王女士因在业主群中曝光一业主在电梯里吸烟、长按电梯门等不文明行为,被对方以侵害名誉权和隐私权等为由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旗帜鲜明地对不文明行为说不,用司法裁判倡导文明和谐的社会风尚,引导市民自觉遵守公共场所行为规范。
基本案情
五岁的小俊与其父母共同住在天河某小区某栋三楼。自2017年起,该小区开始加建电梯,经政府审批并安装完成后,该电梯于2020年投入使用,需刷电梯卡方可进入电梯。因加建电梯时,包含小俊父亲在内的部分业主反对加建电梯,且未缴纳加建电梯修建资金,故加建电梯组织方未向小俊父亲发放电梯卡。某天,小俊父亲趁其他人使用电梯,在未刷电梯卡的情况下,带小俊进入电梯。使用电梯过程中,小俊父亲一直吸烟,同时为了等候小俊回家拿东西,还用手和身体倚靠在电梯门上导致较长时间内电梯门不能正常关闭。同为该楼业主的电梯管理方王女士通过监控视频看到小俊父亲的上述行为,遂截取相关视频画面并发到业主群中。视频中可以清晰看到小俊父亲抽烟、堵电梯门的行为,并听到小俊父亲呼唤小俊的名字。随后,王女士和其他业主在业主群里讨论了这一行为:
业主甲:那人怎么一直在电梯里抽烟?
王女士:他没有交建电梯的钱,但他说他的房子是真金白银买回来的,要无偿使用电梯。这个电梯他没交钱,怎么能无偿使用呢?对不对?各位业主,你们说一下。
业主甲:我们已经办了电梯卡,本来他是不能进电梯的,就是刚好有人出来,他就趁着这个空隙进去了,进去之后就在里面狂抽烟啊,还堵住那个门。真没素质!
小俊父亲认为王女士此举侵害了小俊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对小俊成长、生活和学习造成不良影响,遂以小俊的名义诉至法院,诉请王女士拆除其在各楼层的视频监控,并赔偿小俊精神、人格等损害赔偿金,以及小俊为弥补被影响的学业而支付的相关费用共2.5余万元。
王女士辩称,其未侵犯小俊的名誉权,其在发现无乘梯资格者在电梯内有故意用手和身体倚靠在电梯门上等人、吸烟等行为后第一时间将该视频发布在本栋楼的业主群是其作为电梯管委会委员应履行的职责。发布的视频内容也是当时情况的真实反映,并未经过篡改、裁剪,王女士当时在群里发布的言论也只是如实陈述,没有半句侮辱、诽谤的意思,况且言论也仅仅是针对小俊父亲,只字未提小俊。
裁判结果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小俊的全部诉讼请求。小俊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王女士发布案涉视频和相关言论至小区业主群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小俊的人格权。对此,法院认为,小俊父亲确有在电梯内吸烟、用手和身体倚靠电梯门上导致在较长时间内电梯门不能正常关闭等不文明使用电梯的行为。王女士只是将案涉视频和评论内容发布在小区业主群,并未捏造、歪曲事实、刻意传播,亦未恶意篡改、剪辑,也未对小俊或其家人进行侮辱、诽谤,其发布的相关评论主要是对小俊父亲不文明使用电梯行为进行一定监督和否定性评价,言论中也丝毫未提及小俊,相关评价内容亦未超过必要限度,故王女士的上述行为并不构成对小俊的侵害。经综合审查王女士发布案涉视频和评论的目的、方式、后果,结合小俊父亲存在不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行为过错,并根据关于侵犯人格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参照《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的相关规定以及综合考虑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和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因素,法院最终认定王女士发布案涉视频和相关言论至小区业主群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小俊的人格权。
法官提醒
电梯作为公用空间,是密闭的场所,在电梯内吸烟,烟雾难以散去,会对他人身体健康产生一定侵害。广大群众应自觉遵守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不在电梯内部及其室内等候区域等公共场所吸烟。
本文章转自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