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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心!3岁男童独自进电梯坠亡,二审维持原判!开发商、物业的错,不能再忽视
发布时间:2026-03-23 17:40:41 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本站编辑 浏览数: 0
[摘要]  近日,一则二审判决消息引发全网热议,再次敲响电梯安全的警钟——广州从化区某小区,3岁男童独自进入电梯后不幸高空坠亡,历...

近日,一则二审判决消息引发全网热议,再次敲响电梯安全的警钟——广州从化区某小区,3岁男童独自进入电梯后不幸高空坠亡,历经一审、二审,最终广州中院维持原判:物业公司承担20%赔偿责任,建设单位承担5%赔偿责任,两家公司共计赔偿32万余元。

今天,我们结合这起悲剧的来龙去脉、法院判决细节,拆解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责任边界,曝光电梯安全背后的隐形漏洞,也提醒每一位家长、每一个小区业主,警惕身边的电梯安全隐患,避免类似悲剧再发生。

悲剧回顾:3岁男童独自进电梯,从15层高空坠亡,全程令人揪心

这起悲剧发生在2024年7月20日傍晚,广州从化区某小区内,当天傍晚,男童的母亲带着3岁的小骆(化名)和哥哥游泳回家,三人走到小区14号楼大堂后,监控记录下了令人心碎的一幕:哥哥走在前面,母亲紧随其后,一手拿手机、一手拿雪糕,还挎着游泳圈,而3岁的小骆跟在母亲身后,手里抱着游泳圈。

18时21分左右,哥哥按下电梯按钮,客梯到达后,小骆独自走进了电梯,母亲想要跟上,却没能及时进入,电梯门随即关闭。慌乱中,母亲反复按压电梯按钮,期间电梯多次开关门,却始终无法联系到电梯内的小骆。

电梯内的监控显示,小骆独自进入电梯后,电梯先后到达19层、20层,最终在15层时,小骆从监控画面中消失。母亲发现后逐层搜寻,18时25分联系物业管家求助,可直到18时35分,保安才抵达现场,且仅安排两名安保人员协助搜寻,错过了最佳救助时机。

最终,物业人员在楼外发现血迹,随后在二楼平台找到了小骆,虽紧急拨打120急救,但小骆已无生命体征。警方经现场勘查、法医鉴定后确认,小骆系高空坠亡,其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这场本可避免的悲剧,最终酿成了无法挽回的后果。

事发后,小骆的父母将小区物业公司、建设单位、电梯公司等4家单位起诉至法院,索赔53万余元,希望为逝去的孩子讨一个公道,这起案件也引发了全网对电梯安全、监护责任的激烈讨论。

二审维持原判:32万赔偿背后,责任划分一目了然

2026年3月18日,广州中院公布了这起案件的二审判决书,驳回了物业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划分,每一份责任,都对应着不可推卸的过错:

1.   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75%):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法定义务。小骆的母亲在陪同孩子回家时,未尽到有效监护义务,未及时跟随孩子进入电梯,在孩子独自被困电梯后,也未能及时安抚孩子情绪、展开有效营救,错失了最佳时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需自行承担75%的责任。

2.   物业公司承担20%责任,赔偿26万余元:法院认定,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存在两大核心过错:一是长期忽视小区护栏的安全隐患,明知14号楼护栏垂直杆之间的窗花设计可被儿童攀爬,却未采取任何整改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二是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方案,也未组织相关人员培训演练,在家长求助后,响应迟缓、救援不力,进一步扩大了悲剧后果,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   建设单位承担5%责任,赔偿6万余元:作为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虽然案涉楼栋已通过竣工验收,但未能充分预见护栏设计存在的安全风险——其设计的窗花图案可被儿童攀爬,违反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栏杆需采用防止攀登构造”的规定,存在安全缺陷,与小骆坠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需承担次要责任。

网友怒批:开发商省小钱,物业不作为,才是电梯事故的根源

判决结果公布后,网友们的讨论瞬间炸开,其中最集中的声音,就是吐槽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失职,而这也戳中了很多小区的普遍痛点——正如大家所说:电梯事故多,开发商总是在电梯及配套设施上省钱,是最大的错误;物业公司平时不重视电梯安全,敷衍巡查、拖延整改,更是雪上加霜。而这些隐患,在很多小区都普遍存在:

一方面,部分开发商为了压缩成本、追求利润,在电梯选型、配套设施设计上偷工减料——要么选用质量不达标的电梯,要么在护栏、电梯门等安全设施上敷衍设计,就像这起案件中的建设单位,明知窗花设计存在攀爬风险,却为了节省成本不做修改,最终酿成悲剧。更有甚者,部分开发商在电梯安装后,不按规定进行验收,留下安全隐患。

另一方面,物业公司的不作为,更是将隐患变成了悲剧的导火索。物业公司作为电梯使用单位,负有日常巡查、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等义务,需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电梯及周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还要制定应急方案并组织演练。但现实中,很多物业公司只顾着收物业费,对电梯安全视而不见:电梯故障不及时维修、安全隐患不整改、应急响应迟缓,甚至连基本的巡查记录都没有,就像这起案件中的物业公司,明知护栏有隐患却放任不管,求助后迟迟不到位,最终错失救援时机。

除此之外,电梯维护保养不到位、业主文明乘梯意识薄弱等,也加剧了电梯安全风险。但不可否认,开发商的“省小钱”和物业公司的“不作为”,是导致电梯安全事故频发的最主要原因,也是最该被追责、被整改的地方。

电梯安全需人人尽责

32万的赔偿,换不回一个鲜活的小生命;二审的维持原判,不仅是给逝去孩子的一个公道,更是给所有开发商、物业公司的一记警钟——电梯安全,从来都不是“小事”,开发商的每一次偷工减料,物业公司的每一次敷衍不作为,都可能成为吞噬生命的“隐形杀手”。

希望这起悲剧能唤醒所有相关方的责任意识:开发商不要再为了利润省小钱,物业公司不要再敷衍履职,家长不要再忽视监护责任,每一个人都能重视电梯安全,每一个隐患都能被及时排查整改,这样才能避免类似的悲剧再发生,才能让每一个人乘坐电梯时,都能多一份安心、少一份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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