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渡口区法院近日审结一宗劳动争议案,判决原为某电梯公司服务的维修工陈某需向其前雇主支付近2万元。这源于一次看似“走捷径”的电梯维护操作,最终让公司和维修工本人都付出了代价。
2024年7月,陈某在负责重庆市某小区电梯的例行半月维护保养时,面对所需配件短缺的情况,选择了一种危险的操作——他擅自短接了该电梯第11层的层门关闭触点安全回路。更严重的是,陈某在当次的维保记录中作出了与实际状况相反的虚假记载,标注电梯“一切正常”。
仅仅三天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随机抽查时,发现了这一严重的安全隐患。根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对涉事电梯公司开出了38,800元的行政罚款。
法律层面上,电梯公司作为签约的维护保养单位,未能有效履行法定的安全保障和监督管理义务,依法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维修工陈某,作为一名持证专业人员,完全知晓短接安全回路属于明令禁止的重大违规行为,却依然实施并刻意隐瞒真相,构成了造成此次处罚的直接过错源头。
法院在审理后认定,陈某的违规操作直接导致了后续行政处罚的发生,两者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但法院同时指出,电梯公司自身在管理和监督环节也存在疏漏,同样是引发处罚的因素之一。基于双方责任分析,法院最终判决陈某需承担行政处罚款中50%的份额,即人民币19,400元。
此案已于2025年5月生效。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5条明确规定电梯维保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而第88条则对违规行为设置了严厉处罚,最高可达50万元。该案的判决结果,彰显了司法机关在处理特种设备安全违法案件时,强调不仅处罚违法单位,同时也要追究相关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员工)个人责任的“双罚制”原则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