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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电梯公司“洗冤”成功!许可证“过期”期间干活,罚单被撤销!​
发布时间:2025-08-09 09:13:47 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本站编辑 浏览数: 0
[摘要]  湖南某电梯公司许可证到期前3个月依法提交延续申请。省市场监管局审批逾期(超法定30天达4个月),依《行政许可法》第50条,“空...

在电梯维修保养这个行当里,不少公司都遇到过这样憋屈的事儿:自己的许可证刚好处在旧证到期、新证还没下来的“空档期”,结果就被监管部门当作“无证经营”给罚了款。不过,湖南有家电梯公司最近通过行政复议,成功扳回一局,这事也给大家提了个醒——行政复议机制能有效纠正这类“错判”。

事情是这样的:这家电梯公司挺守规矩,在老的电梯维保许可证到期前3个月(4月13日)就递交了延续申请,而且申请被正式收下了。按《行政许可法》的规矩(第五十条),提前申请是合法的。但是,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动作慢了,拖了4个多月才办下来,远超法定的30天期限。依法来说,这段因为官方超期造成的“空档”(7月23日到8月30日),应该算作公司新证延续生效了

然而,就在7月23日到8月21日这段空档里,公司像往常一样为签约小区的电梯做维护保养工作。没想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他们这是“未经许可擅自维保”,开出了一张罚单:罚款1万元,并没收了这段时间的“违法所得”10771.7元

公司觉得冤枉,明明是按规定提前申请,延误是上面造成的,凭什么罚我?于是,他们依法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仔细审查后,搬出了《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这把“尚方宝剑”:明确表示在许可证过期前提出延续申请,但主管机关超过期限没做出决定的,法律上就应该视为同意了这次延续申请!换句话说,该公司在那个“空档期”内进行维保,是合法的!

最终,复议机关判定撤销县局作出的那张罚单。这起案件给全国特种设备监管领域提供了一个宝贵的参考,它既示范了如何“依法行政”,也体现了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心,更彰显了行政复议机制在纠正执法错误、构建和谐政企关系中的关键作用


本文标签: 电梯许可证空档期 电梯维保行政处罚 行政逾期视为延续 优化营商环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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