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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明光电梯安装致4名工人死亡案宣判 两责任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9-11-06 09:55:40 来源:官网 编辑:李青 浏览数: 0
[摘要]  2017年11月26日,安徽省明光市一在建酒店发生一起电梯安装施工事故,一台电梯从高空坠下,造成4名工人当场死亡。事发后,相关...

   2017年11月26日,安徽省明光市一在建酒店发生一起电梯安装施工事故,一台电梯从高空坠下,造成4名工人当场死亡。事发后,相关人员被控制。

    经调查,安装人员在进入轿厢顶部搬运电梯主机时,由于电梯井道顶板预埋吊钩前期未按规定进行设计,其预埋吊钩锚入混凝土长度不足,末端未做180度弯钩等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1月4日,记者获悉,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已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安装电梯现场负责人马某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4年;判处安徽快速富佳电梯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4年。

    安徽明光电梯安装致4名工人死亡案宣判 两责任人获刑

事故现场图

    2017年11月26日18时许,位于滁州明光市的一酒店在建工地发生一起客运电梯安装施工事故,造成4人死亡。事发后,安徽省多个部门和滁州市政府以及有关电梯施工、建筑施工方面的技术、管理专家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报告显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电梯安装未执行电梯制造厂家的安装工艺,违规采用无脚手架安装方法;安装人员在进入轿厢顶部搬运电梯主机时,由于电梯井道顶板预埋吊钩前期未按规定进行设计,其预埋吊钩锚入混凝土长度不足,末端未做180度弯钩;顶板板底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足,且钢筋搭接位置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预埋吊钩在受到持续重力作用下整体脱落,导致安装人员随电梯轿厢一起坠落死亡。


    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是,安徽省快速富佳电梯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安全责任不明晰,安全管理混乱。电梯安装前未对预埋吊钩进行确认,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安装人员未佩戴安全带;安装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未落实等。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486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7年11月9日,安徽省快速富佳电梯有限公司以每台电梯15000元的价格将电梯安装工程发包给被告人马某,双方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书》及《工程施工(加工)安全责任协议书》。马某作为安装电梯现场负责人,负责安装、生产安全。后马某招集其父亲、堂叔、叔叔等人组成电梯安装队,2017年11月10日进场安装。其中,有两人没有电梯安装资质。马树贵在明知两人无电梯安装资质的前提下,私下联系该二人至工地施工。


    2017年11月26日下午,在明光市明城国际“维也纳”酒店B区电梯安装施工现场,安装工人在轿厢顶上搬运电梯驱动主机就位时,将“电动葫芦”挂钩悬挂在张某(已死亡)擅自安排人员预埋的顶部吊钩上,井道顶板中间的预埋吊钩整体拉脱,轿厢坠落,4名工人随轿厢一道坠落至坑底,最终致4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安徽省快速富佳电梯公司与4名死者家属达成协议,赔偿4名死者家属各100万元,并取得死者家属谅解。


    庭审中,马某、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


    法院认为,马某、杨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4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杨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方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以马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4年;杨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4年。


本文标签: 电梯 电梯安装 电梯维保 电梯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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