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检查丽水市正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维保电梯的工作人员包某某在现场陪同检查。该公司一楼有两台电梯,吧台上有两台电梯的维保记录本《电梯服务报告》,一本上面有文字:阳光城28栋(内)梯号190***66,另一本上面有文字:阳光城28栋电梯号190***67。上面有记录:2023年11月14日,2023年12月28日,维保人员包某某和张某对这两台电梯进行了维护保养。执法人员查看了2023年11月14日和11月28日的一楼摄像头拍摄保存的、两位工作人员在维保阳光城28栋两台电梯的视频,包莫某在这两次维保过程中,都没有带安全帽。当事人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涉嫌未按技术规范维保电梯,违反了《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五条第二项,本局立案调查
案件名称: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丽莲市监处罚[2024]7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执法部门: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管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03-07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2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检查丽水市正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维保电梯的工作人员包某某在现场陪同检查。该公司一楼有两台电梯,吧台上有两台电梯的维保记录本《电梯服务报告》,一本上面有文字:阳光城28栋(内)梯号190***66,另一本上面有文字:阳光城28栋电梯号190***67。上面有记录:2023年11月14日,2023年12月28日,维保人员包某某和张某对这两台电梯进行了维护保养。执法人员查看了2023年11月14日和11月28日的一楼摄像头拍摄保存的、两位工作人员在维保阳光城28栋两台电梯的视频,包莫某在这两次维保过程中,都没有带安全帽。当事人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涉嫌未按技术规范维保电梯,违反了《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五条第二项,本局立案调查,经查,2022年5月24日,当事人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作为乙方和甲方丽水市莲都区正大阳光城28幢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电/扶梯产品免费维保合同》,合同约定免费维保期是2年,维修保养对象是两台正大阳光城28幢的两台电梯,产品名称都是曳引电梯,型号都是Schindler 5400,载量量1000kg,《电梯服务报告》中两台电梯对应的标识内容是:阳光城28栋(内)梯号190***66、阳光城28栋(外)梯号190***67。执法人员查看了2023年11月14日和2023年11月28日的一楼摄像头拍摄保存的视频,两位工作人员在维护保养25栋的上述两台电梯,在维护保养电梯的过程中没有佩戴安全帽。包某某确认自己在这两次维护保养电梯时根据半月维保单子里维保项目都会登上电梯轿厢顶部和底坑进行详细检查,过程中都没有佩戴安全帽。包某某也确认2023年12月7日是本人在莲都区九里花苑维护保养小区内的一台电梯,维保过程中也进入了轿厢顶部和底坑,过程中也没有佩戴安全帽.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没有按照TSG T5002一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按照本规则和维保方案实施电梯维保,维保期间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工作人员在维护保养电梯时没有佩戴安全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构成了未实施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未保证施工安全的行为。鉴于经营者积极配合本局的调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款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市监法(2019)244号中(七)行政处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裁量情形,对经营者适用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