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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10000元,宁波市久汇食品有限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
发布时间:2024-04-22 14:07:25 来源:电梯之家 编辑:小康 浏览数: 0
[摘要]  对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操作又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

案件名称:宁波市久汇食品有限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甬鄞市监处罚[2024〕380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宁波市久汇食品有限公司 

执法部门: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04-18


久汇食品有限公司_电梯之家.jpg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2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地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外空地上有一人员顾某某正操作一又车装卸货物,上述又车前方有一铭牌,上有“型号FESR,设备代码5***************2,产品编号222093532等字样”,叉车上无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标志,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又车的使用登记证。执法人员现场制止了当事人的行为,并拍照取证。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7日购买了涉案叉车,2023年12月2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的又车正在使用,又车司机顾某某无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上述又车未经检验和登记。当事人的又车买来后主要是陈某某在操作,陈某某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因陈某某请假,故临时由顾某某在装卸货物时使用。当事人已于2024年

1月31日提交整改报告,上述叉车已检验合格并取得使用登记,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对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操作又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对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麦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罚款1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文标签: 宁波市久汇食品有限公司 特种设备 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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