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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配件出口印度,接触器未获商标权许可,没收并处罚款!
发布时间:2024-05-29 09:21:46 来源:上海海关 编辑:小康 浏览数: 0
[摘要]  2024年1月31日,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申报出口至印度接触器等商品一批,标有“SCHNEIDER ELECTRIC及S图形”...

电梯处罚决定书_电梯之家.jpg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西安互强电梯配件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知字〔2024〕20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知字〔2024〕2009号


当事人名称:西安互强电梯配件有限公司

海关注册编码:6101962787

法定代表人:安瑞

住址/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桃园北路与丰禾路交叉路口251号鑫苑中心1单元18层1805室


     当事人委托上海航联报关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申报出口至印度接触器等商品一批,报关单号:223320240000166886。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中,有标有“SCHNEIDER ELECTRIC及S图形”商标的接触器2只、接触器1只、接触器1只、接触器6个、接触器180个、接触器 70个、接触器20个、接触器30个,共计价值人民币67400元。权利人 SCHNEIDER ELECTRIC SE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SCHNEIDER ELECTRIC及S图形”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上述接触器2只、接触器1只、接触器1只、接触器6个、接触器180个、接触器 70个、接触器20个、接触器30个上使用的“SCHNEIDER ELECTRIC及S图形”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SCHNEIDER ELECTRIC及S图形”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三条的规定。


     海关调查期间,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出口侵权货物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当事人笔录、当事人认错认罚声明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第十一条第(二)项和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标有“SCHNEIDER ELECTRIC及S图形”商标的接触器2只、接触器1只、接触器1只、接触器6个、接触器180个、接触器 70个、接触器20个、接触器30个,并处罚款人民币337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2024年5月24日


本文标签: 互强电梯 电梯配件 电梯出口 电梯商标 电梯贸易 电梯申报 电梯报关 电梯进口 海外电梯 电梯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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